本系「碩士班課程總綱與修業實施要點」第八點「論文口試與畢業」,原規定「研究生於論文研究計畫口試通過日起,在四個月後經指導教授同意及系主任審查核定後始得舉行口試,並於口試日期前二十一天提出申請。」經本系提出修訂,將四個月改為三個月,已經98年12月17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。本項修訂,將追溯自97學年度以前入學研究生適用。